轉知:內政部函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112年11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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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函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112年11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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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09府函.pdf
1121107內政部函.PDF
第三點修正規定.odt
修正規定對照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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